什么情况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温州龙湾律师 2025-04-10
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两类情况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一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是一般主体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2)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者,只要和有相应身份的人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
(3)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考量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提醒:
若涉及与有身份者共同处理财物事务,要警惕是否存在构成贪污罪共犯的风险,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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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者与有相应身份者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打击,避免有人借此逃避法律制裁。
1.两种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的情形具有明确界定,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二是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考量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为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调查取证;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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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者,与有相应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司法认定需结合主客观情况。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表明贪污罪共犯不局限于有特定主体身份的人,无身份者通过与有身份者合作也可能触犯此罪。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从主观共同故意和客观共同行为两方面综合考量。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或对贪污罪共犯认定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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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避免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不参与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若发现身边有此类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避免自身受牵连。
(三)在涉及公共财物的事务中,保持谨慎,不轻易参与可能涉及非法占有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里的前两款分别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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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用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按贪污罪共犯追究责任。

2.普通人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3.非贪污罪主体身份者,与有相应身份者勾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共犯,司法认定要结合主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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